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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建、装配式建筑全国专项检查已开始

2018-01-2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各地2017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定于2018年1月至4月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关于建筑节能。重点检查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6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二)关于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关于装配式建筑。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以来各地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包括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落实情况、省级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情况、生产产能情况等。

(四)关于绿色建材。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印发以来各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开展情况,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评价机构备案情况、本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情况等。

二、检查组织安排

(一)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月至2月,各地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及要求完成自查;第二阶段,2018年3月至4月我部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地区。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查阶段:每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检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市县;抽查阶段:抽查部分省(区)省会城市(首府)和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抽查市本级、1个区(县)。具体抽查名单另行通知。

(三)组织方式。各地自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我部组织检查组抽查,每个检查组抽查2个省(区、市),抽查地级城市及县(区)名单由检查组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检查材料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地区自查基础上,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7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附件4)、“绿色建筑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附件5)、 “绿色建材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6)、“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7),并分别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各受检省(区、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相关统计表、检查表可在我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二)检查项目要求。自查阶段: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30个,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抽查阶段:地级及以上城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3个;县级城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所有列入检查要求的工程项目清单。抽查阶段受检项目由检查组通过在项目清单中抽取及现场随机抽查两种方式确定。

(三)其他要求。本次检查以现场检查及资料查阅为主,不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集中向受检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全过程廉洁、节约、高效。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我部将下发执法建议书,限期整改。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结果,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等考核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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